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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执9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焦作市马村区村信用社与焦作龙晨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马村区村信用社,焦作龙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948号申请人焦作市马村区村信用社被执行人焦作龙晨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修武县产业集聚区机械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刘玉芹。上列双方纠纷一案,修武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树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鸿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