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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64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新疆昌盛金源钢铁有限公司与新疆青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昌盛金源钢铁有限公司,新疆青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6482号之二申请人:新疆昌盛金源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站东路446号302-1-05。法定代表人:陈文秀,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新疆青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清河县阿热勒托别乡哈里恒村。法定代表人:闫河亮。担保人:冯涛,男,汉族,1977年6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疆昌盛金源钢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青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青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02491.71元财产,担保人提供一套位于乌鲁木齐市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昌盛金源钢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青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02491.71元的财产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国亮人民陪审员  张成胜人民陪审员  蔺小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天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