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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1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刘成英与李名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英,李名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1民初1801号原告:刘成英,女,1988年7月9日生,汉族。被告:李名标,男,1990年1月9日生,汉族。原告刘成英诉被告李名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2016年10月20日,原告刘成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成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刘成英负担。审 判 长  王石林人民陪审员  李仕熊人民陪审员  曾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星辉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