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3执366号申请执行人田俊,男,生于1974年5月26日,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邓佳勇,男,生于1985年9月13日,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邓奎林,男,生于1984年6月19日,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田俊与邓佳勇、邓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覃方平
审判员 王 静
审判员 向 红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世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