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4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元通安全印刷有限公司,王文举,路光鹏,豆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469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宁路212号6楼。法定代表人,秦怿。被执行人北京元通安全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5号145幢(东向)。法定代表人,王文举。被执行人王文举,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路光鹏,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豆雷,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元通安全印刷有限公司、王文举、路光鹏、豆雷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公证处作出的(2015)沪黄证执字第35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全部剩余租金人民币3,012,851.00元、租赁物残值转让费人民币1,000.00元、违约金人民币594,530.29元及迟延履行金(按逾期金额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迟延履行金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截止2015年8月31日为人民币70,084.12元。租赁合同项下被执行人一已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343,524.00元在上述金额中直接抵扣,因此截止2015年8月31日实际须支付人民币3,334,941.41元。在被执行人清偿全部债务前,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仍归申请人所有。被执行人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元通安全印刷有限公司、王文举、路光鹏、豆雷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未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京0106执46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晓明审判员 赵 乾审判员 陈 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柏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