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4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马芝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芝,张芳英,杨利,杨柳,赵红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4405号申请执行人马芝,女,1992年2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芳英,女,1942年5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利,女,1990年2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柳,男,1993年4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赵红新,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天恒大厦701-703室。负责人皮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马芝、张芳英、杨利、杨柳与赵红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按判决结果履行完需缴纳的案款116633元,剩余案款,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赵红新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赵红新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马芝、张芳英、杨利、杨柳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赵红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红新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芝、张芳英、杨利、杨柳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赵红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驰审判员 曹学昱审判员 李文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志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