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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75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彭涛与杨兆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涛,杨兆斯,陶梁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75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彭涛,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杨兆斯,男,汉族,1982年1月10日,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陶梁兵,男,汉族,1972年5月18日,住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彭涛与杨兆斯、陶梁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02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杨兆斯、陶梁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兆斯、陶梁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兆斯存款71772.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