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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5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段栓民与牛进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栓民,牛进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5执587号申请执行人段栓民,男,1958年11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闯。被执行人牛进坡,男,1981年9月6日生,汉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段栓民与被执行人牛进坡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6年10月22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725执587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方光璞审判员 康 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