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3执4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杨冰、丽水意丰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冰,丽水意丰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建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4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冰。被执行人:丽水意丰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被执行人:王建兵。申请执行人杨冰与被执行人丽水意丰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丽遂商初字第14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冰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丽水意丰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杨冰借款30万元及利息,执行到位30310元,尚欠借款26969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王建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丽水意丰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建兵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无反馈,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丽水意丰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歇业,我院对被执行人王建兵采取网上布控、限制出入境等措施。故申请执行人杨冰申请(2016)浙1123执43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周马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莉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