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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6民初2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左雷与左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雷,左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26民初2595号原告:左雷,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山,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左敢,居民。原告左雷与被告左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雷及其委托代理人沈建山、张海峰、被告左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左雷诉称,案外人左文东于2015年4月21日由被告左敢担保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作为周转之用,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逾期不还,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违约金50000元,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左文东不但未能如数归还,且下落不明,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左敢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按照月息2分,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左敢辩称,该笔借款原告与借款人左文东约定每日利息为1000元,从借款之日即2015年4月21日起付了大约10天,2015年6月,左文东又归还了8000元利息,月息变更为月息8分。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属实,但担保期限只是借款期限即一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未向被告索要借款,直至2016年3月原告要求被告重新出具担保条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左雷与被告左敢系朋友关系。2015年4月21日,原告左雷的亲属左文东向其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被告左敢提供了担保,如左文东逾期还款,左文东与被告左敢自愿承担违约金50000元,两人共同向原告出具了1张借条,该借条载明:“借条今由本人左文东向左雷借人民币100000整(拾万元整)为期一个月,由2015年5月21号归还,并还清,逾期不还,借款人担保人应承担违约金50000(伍万元整),并承担法律责任借款人:左文东身份证号:XX住址:江苏省涟水县梁岔镇左圩村圩西组36号电话:157××××5557担保人:左敢身份证号:××住址:江苏省涟水县梁岔镇梁岔村七组12号电话:138××××3561”。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载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左敢辩称,该笔借款原告与借款人左文东约定每日利息为1000元,从借款之日即2015年4月21日起付了大约10天,2015年6月,左文东又归还了8000元利息,月息变更为月息8分,对此,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原告予以否认,故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左敢辩称,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属实,但担保期限只是借款期限即一个月,对此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当中并未约定被告左敢的保证期间,故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本案中,被告左敢在借条当中作为担保人签字,但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故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被告左敢承担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左敢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左敢辩称,原告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但原告称曾于保证期间内与其通话索要借款,被告亦承认在此期间内与原告有通话,故对被告左敢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左雷与借款人左文东、被告左敢就100000元借款约定如逾期还款,则需承担违约金50000元,现借款人左文东与被告左敢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借款,被告左敢应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5年5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承担违约金,但应以约定的50000元为限。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左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左雷借款100000元,并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以50000元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左敢负担。保全费1170元,由被告左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丽人民陪审员 高 燕人民陪审员 殷向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