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29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剑英与刘振平、訾生田、韩雄伟、李子英、高智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剑英,刘振平,訾生田,韩雄伟,李子英,高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999号申请执行人李剑英,男,1967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振平,男,1964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訾生田,男,1990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韩雄伟,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子英,男,1973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智伟,男,1967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神民初字第0395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李剑英与刘振平、訾生田、韩雄伟、李子英、高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刘振平、訾生田、韩雄伟、李子英、高智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振平、訾生田、韩雄伟、李子英、高智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39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新代理审判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穆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