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0921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刘宏宇诉被告郑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宇,郑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21民初896号原告刘宏宇,男,汉族。被告郑志强,男,汉族。原告刘宏宇诉被告郑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刘宏宇无法提供被告郑志强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经本院对被告郑志强户籍登记地址进行核实,仍无法找到被告郑志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宏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0.00元,依法退还原告刘宏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秀成人民陪审员 王殿清人民陪审员 徐青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侯春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