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什��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1689号申请执行人孟某某,女,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被执行人刘某某,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被执行人庞某某,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孟某某与刘某某、庞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内0425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25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绘 华执行员 周 显 峰执行员 赵 连 昌二〇一六��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阿拉坦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