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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2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陈双喜与西安千友华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韩建发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双喜,西安千友华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韩建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465号申请执行人:陈双喜,男,1958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苏其,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圆圆,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西安千友华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风雷巷1号1幢10806室。法定代表人:韩建发,职业不详。被执行人:韩建发,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千友华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陈双喜与西安千友华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韩建发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柳佳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