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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69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王洋,蔡蕊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洋,蔡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6911号原告王洋,男,1980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徐正满,黑龙江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蕊,女,1971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王洋与被告蔡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洋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正满、被告蔡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洋诉称,2012年1月被告委托原告装修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国贸服装城X期X层板墙柜台,原告向被告交纳了3000元保证金,双方约定工程款共计85000元,被告先期支付原告38000元,剩余47000元工程款待工程完工后支付原告。2012年3月工程完工后,原告找被告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47000元及保证金3000元,被告拒不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装修欠款47000元;2.被告归还装修保证金3000元;3.被告给付上述欠款利息(自2016年7月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蔡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原告确实为被告装修,工程款85000元,但原告并未向被告交3000元保证金。被告已付原告38000元工程款,但是之前还付过44000元工程款,所以只欠原告3000元。但因为原、被告之间的工程装修发生在2012年,原告现在向被告主张权利,时间已过将近4年,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不同意给付。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2年为被告装修哈尔滨市南岗区国贸服装城X期X层板墙柜台,工程款共计85000元。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8000元,现原告主张被告尚欠47000元工程款及3000元保证金。被告以原告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给付。本院认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法律设立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持社会秩序及财产关系稳定。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工程装修及欠付工程款均发生在2012年,原告如认为被告欠付其工程款,应及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而直到2016年6月才提起本案诉讼,显已超过法律规定二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且原告亦未向本院提出期间存在导致本案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证据,被告以原告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不同意给付工程款。原告提起诉讼已超出诉讼时效保护期间,其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及保证金的主张本院不予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洋的起诉。原告王洋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雪丽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苑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