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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79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朱军与马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军,马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7907号原告:朱军,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马利华,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朱军与被告马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朱军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故原告朱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朱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慧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