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79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朱军与马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军,马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7907号原告:朱军,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马利华,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朱军与被告马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朱军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故原告朱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朱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慧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