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25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丽仕与被执行人郑文泉、涂秀足、德化县泉兴陶瓷工艺厂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仕,郑文泉,涂秀足,德化县泉兴陶瓷工艺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2546号申请执行人:李丽仕,女,1984年7月29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郑文泉,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涂秀足,女,1974年5月14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德化县泉兴陶瓷工艺厂。申请执行人李丽仕与被执行人郑文泉、涂秀足、德化县泉兴陶瓷工艺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3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借款人民币7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德化县泉兴陶瓷工艺厂的厂房已在(2016)闽0526执字第878号案件中进行拍卖,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钟德才执行员 郑敏山执行员 赖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礼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