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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4执15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射阳县爱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射阳县爱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陆应娥,季小龙,水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1594号申请执行人射阳县爱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春华,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晓阳,该××业务部经理。被执行人陆应娥,个体户。被执行人季小龙,个体户。被执行人水玉海,个体。申请执行人射阳县爱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陆应娥、季小龙、水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射耦民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陆应娥应于本判决发生效率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射阳县爱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98%计算)。二、被执行人季小龙、水玉海对被执行人陆应娥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季小龙、水玉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陆应娥追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4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射耦民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杨文涛审 判 员  刘必胜代理审判员  杜德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