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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18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苏智申请执行刘杰、段海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智,刘杰,段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875号申请人苏智,男,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被执行人刘杰,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乌兰镇。被执行人段海燕,女,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鄂旗职教中心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乌兰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苏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杰、段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海 荣审 判 员 召日格图代理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智 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