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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宜兴市宜城旭君建材商店与宜兴市钻石人间休闲娱乐部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宜兴市宜城旭君建材商店,宜兴市钻石人间休闲娱乐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申1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宜兴市宜城旭君建材商店,住所地宜兴市宜城镇巷头村(宜兴建材装潢市场)。业主吴旭君,男,1966年1月22日生,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俞翀,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宜兴市钻石人间休闲娱乐部,住所地宜兴环科园龙背山森林公园商业街1幢。投资人:李伟健。再审申请人宜兴市宜城旭君建材商店因与被申请人宜兴市天上人间休闲娱乐部(名称已变更为宜兴市钻石人间休闲娱乐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11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俐强审判员  陈 明审判员  王燕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