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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1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盱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杨某、陈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盱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杨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1501号申请执行人盱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盱眙县。法定代表人王某,该××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晓燕,盱眙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杨某,农民。被执行人陈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盱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杨某、陈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国土、股权进行了查询,扣划被执行人杨某银行账户24060.28元至法院,该款已被申请人领取,杨某所拥有的苏H×××××轿车已被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其他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沈代银执行员  张宝林执行员  宫 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建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