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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1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35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2016)陕0823民初1265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刘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人民币10万元及其利息(月利率按20‰,利息从2012年5月17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已付利息33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200元,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1352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王兴旺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彩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