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执20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马秀萍、王春波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王春波,马秀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203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负责人邢邵峰,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丁,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春波,男,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马秀萍,女,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冯秀萍、王春波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民特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被申请人冯秀萍、王春波应向申请人偿还本金及利息人民币4232767.01万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程序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抵押给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的被申请人王春波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屋。现鄂尔多斯经济下行,房地产市场有价无市,该财产价值小且为轮候查封。截至2016年8月25日,被执行人马秀萍、王春波尚欠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本金4232767.01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4727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马秀波、王春波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民特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海燕审判员 杜鹏程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维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