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5民初2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支行与田治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支行,田治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234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支行。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牌楼西街48号邮政大楼。组织机构代码67602089-6。负责人:侯永,该行行长。被告:田治国,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支行与田治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支行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岳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