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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22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富国与被执行人陈炳春、高秀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国,陈炳春,高秀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422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富国,男,1973年12月4日生,满族,现住新宾县。被执行人陈炳春,男,汉族,1973年1月29日生,现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高秀娥,女,满族,1970年10月26日生,现住清原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富国与被执行人陈炳春、高秀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炳春,高秀娥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5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新宾民二初字第3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景文审判员  彭 璐审判员  秦利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海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