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422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富国与被执行人陈炳春、高秀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国,陈炳春,高秀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422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富国,男,1973年12月4日生,满族,现住新宾县。被执行人陈炳春,男,汉族,1973年1月29日生,现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高秀娥,女,满族,1970年10月26日生,现住清原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富国与被执行人陈炳春、高秀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炳春,高秀娥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5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新宾民二初字第3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景文审判员 彭 璐审判员 秦利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海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