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4民初1890号
原告:吉林市鸿博锦绣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农林街鸿博锦绣花园54号楼四、五单元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才雄,该单位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世君。
被告:邢玉芹,住吉林市。
原告吉林市鸿博锦绣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邢玉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原告吉林市鸿博锦绣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鸿博锦绣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鸿博锦绣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吉林市鸿博锦绣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潘 威
人民陪审员 高明山
人民陪审员 李明焕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