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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执8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大荔县某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大荔县某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85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大荔县某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杨某,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杨某、大荔县某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110万元,案件受理费7350元,承担执行费134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日后一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即可再次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成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刘相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