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执14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方冽清与杭州琦川食品有限公司、李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冽清,杭州琦川食品有限公司,李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14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方冽清,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杭州琦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高家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6802351-X。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被执行人李婉,女,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方冽清与杭州琦川食品有限公司、李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杭州琦川食品有限公司、李婉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方冽清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20万元及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5.6%计算的利息和加倍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4522元、保全费1670元、执行费29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杭州琦川食品有限公司、李婉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出入境等信息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琦川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17件,申请标的达300万元;被执行人李婉名下拥有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婉所有的车牌浙A×××××车辆(未查扣到案),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婉、杭州琦川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平去向及被执行人杭州琦川食品有限公司、李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在村、社区公告栏曝光,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李婉和被执行人杭州琦川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平下落,对被执行人李婉予以限制出境、禁办护照、宣布护照作废。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方冽清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杭州琦川食品有限公司、李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22执14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方冽清如发现被执行人杭州琦川食品有限公司、李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