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任执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万旭、张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旭,张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任执字第1399号申请执行人万旭,男,1984年1月5日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执行人张焦,男,1991年1月12日生,汉族,现住任丘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任丘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2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张焦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焦存款人民币2148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亚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