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6851号
原告:于风玲,女,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莱西市。
被告:于风海,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莱西市。
原告于风玲与被告于风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风玲负担。
审判员 邴兴飞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臧甜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