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5民初6851号

于风玲与于风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于风玲,于风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6851号

原告:于风玲,女,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莱西市。

被告:于风海,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莱西市。

原告于风玲与被告于风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风玲负担。

审判员  邴兴飞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臧甜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