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福清市世纪昌龙超市、卢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清市世纪昌龙超市,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187号被执行人福清市世纪昌龙超市,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负责人卢英,该超市投资人。被执行人卢英,女,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作出的(2015)融民初字第302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福清市世纪昌龙超市、卢英负担案件受理费159元,被执行人福清市世纪昌龙超市、卢英未向本院缴纳。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追缴。立案后向被执行人福清市世纪昌龙超市、卢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福清市世纪昌龙超市、卢英至今未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福清市世纪昌龙超市、卢英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福清市世纪昌龙超市、卢英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在执行(2015)融执字第2403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卢英名下财产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清市世纪昌龙超市、卢英与(2015)融执字第2403号一案的被执行人部分相同(被执行人卢英),与(2016)闽0181执357号一案的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3028号民事判决关于案件受理费负担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毓代理审判员 曾起贵代理审判员 黄煜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连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