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执5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90号立信大厦一楼,组织机构代码78418987-5。负责人丘毅亨,行长。委托代理人洪景旭,福建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连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职员。被执行人蔡齐勋,男,汉族,1977年9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民初字第10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蔡齐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程中,目前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本案依法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美苹
审 判 员 周 锋
审 判 员 许欧凯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陈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