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章群申请执行方忠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章群,方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247号申请执行人陈章群,男,汉族,1963年10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方忠,男,汉族,1975年3月2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陈章群申请执行方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查证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5)杭民一初字第28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乌尼尔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