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民申15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马贵与农安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贵,农安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15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贵,男,194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农安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吉林省农安县。法定代表人:王显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伟,男,该公司留守处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男,该公司留守处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马贵因与被申请人农安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终17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贵申请再审称,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马贵原为农安二建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职工,二建公司破产后,马贵等遗留工作人员纳入建筑总公司管理。二建公司在破产时有32.8万元的资产由建筑总公司接收。故建筑总公司应当承继属于二建公司的权利义务,马贵向建筑总公司主张权利不属于诉讼主体错误。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马贵在职时为二建公司职工,其《退休审批表》记载的单位为二建公司,其个人垫付的社保等费用也是向二建公司缴纳的,故马贵应向二建公司主张相应的权利。马贵虽主张二建公司破产时有32.8万元资产由建筑总公司接收,二建公司与建筑总公司已经合并,但该主张与二建公司破产的事实相矛盾,且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二建公司与建筑总公司存在合并,故马贵起诉建筑总公司确属诉讼主体错误。因此,马贵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贵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付 丽代理审判员 米 于代理审判员 赵希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