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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执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高晓东与韩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0621执保32号关于申请人高晓东与被申请人韩缤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一案,(2016)吉0621民初214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高晓东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抚松长白山参林绿洲酒店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抚松县松江河镇站前街房产二处(抚松房权证松江河字第20120XXX**号、抚松房权证松江河字第201200XX**号。于山世玉、付兆奎、姜晓东之后轮候查封)产0120XXXX。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对被申请人抚松长白山参林绿洲酒店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抚松县松江河镇站前街房产二处(抚松房权证松江河字第20120XXX**号、抚松房权证松江河字第20120XXX**号。于山世玉、付兆奎、姜晓东之后轮候查封)产0120XXXX。本院认为,本院(2016)吉0621民初214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吉0621民初214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