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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朱新法与来安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新法,来安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458号申请执行人:朱新法,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经营业主,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来安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法定代表人:朱建华,该××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新法与被执行人来安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皖1122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刘 震审判员  孙 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房云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