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2136号
原告:董某
被告:阜阳市颍泉区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丁某原告董某和被告阜阳市颍泉区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丁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吴雪梅
审 判 员 李 欣
人民陪审员 李 彪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雨卉 百度搜索“”
董某与阜阳市颍泉区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丁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2136号
原告:董某
被告:阜阳市颍泉区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丁某原告董某和被告阜阳市颍泉区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丁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吴雪梅
审 判 员 李 欣
人民陪审员 李 彪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雨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