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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2136号

董某与阜阳市颍泉区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丁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董某,阜阳市颍泉区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2136号

原告:董某

被告:阜阳市颍泉区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丁某原告董某和被告阜阳市颍泉区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丁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吴雪梅

审 判 员  李 欣

人民陪审员  李 彪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雨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