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桂芬与董德学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芬,董德学,高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2执753号申请执行人王桂芬,女,194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董德学,男,196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高云英,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梨树县。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322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该案本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已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另案在执行中已被拘留,在拘留期间也未履行义务,经查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322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学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国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