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黄少平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少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3刑初331号公诉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少平,男,1992年6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永春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林清荣、郑梦阳,福建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泉丰检公诉刑诉(2016)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少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因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年9月6日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咚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少平及其辩护人林清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黄少平驾驶闽XX**号小轿车在本区津淮街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津淮街泉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附近路段时,被告人黄少平在遇到对向车道车辆灯光眩目时,未能降低行驶速度,碰撞同向行驶在该路段骑人力三轮车的被害人杨某某,致被害人杨某某倒地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黄少平立即拨打110、120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少平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黄少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并已赔偿因事故造成被害人杨某某死亡的丧葬费计人民币50000元(以下“元”均为人民币)。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少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少平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少平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少平具有自首情节,且属过失犯罪,并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请求大幅度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黄少平驾驶闽XX**号小轿车在丰泽区津淮街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津淮街泉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附近路段,黄少平在遇到对向车道车辆灯光眩目时,未能降低行驶速度,碰撞同向行驶在该路段骑人力三轮车的被害人杨某某,致杨倒地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案发后,黄少平立即拨打110、120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黄少平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少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垫付赔偿款50000元。2016年10月8日,经本院调解,黄少平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家属经济损失22000元,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证人证言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其母亲杨某某骑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证人舒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17日晚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17日21时许,其侄儿黄少平驾驶她的车在津淮街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17日21时许,其表弟黄少平驾驶黄某某的汽车在津淮街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2、被告人黄少平的供述,证实其于2016年4月17日21时许,借用其姑姑黄某某闽C×号轿车,行驶至津淮街,在遇到对向车道车辆灯光炫目时,未降低行驶速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在现场有拨打110、120。3、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认定书、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痕迹勘验记录、现场照片、死亡案件证据公开记录,证实事故现场情况、黄少平负事故全部责任。4、急救随车诊疗记录单、电话受理登记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检照片、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送达告知书,证实杨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涉案车辆情况。5、泉州东南医院酒后看护室交接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鉴定采样图、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证实黄少平、杨某某血液中均未检出乙醇。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解除暂扣通知书、扣押物品返还凭证,证实涉案车辆的投保情况、处理情况。7、户口簿、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销户证明、死亡证明,证实尸体处理情况。8、收条、关于案件民事赔偿有关情况的工作说明、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证实黄少平垫付50000元赔偿款、本案民事部分赔偿情况。9、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归案情况、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的驾驶证信息、涉案车辆信息、本案的受理情况、被告人的到案情况、身份信息。以上证据相互关联,取证程序合法,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少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案发后,黄少平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少平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黄少平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少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范冰冷人民陪审员 林志党人民陪审员 叶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铭尊附本案所适用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