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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民初37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3799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荣祥、王玉锋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荣祥,王玉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03民初3799号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大庆中路98号。法定代表人:丁学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某某,该公司资产保全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某某,该公司资产保全部员工。被告:王荣祥,男。被告:王玉锋。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农商行)与被告王荣祥、王玉锋借款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盐城农商行的委托代理人于某某、被告王荣祥、王玉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盐城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王荣祥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约定利息、罚息,王玉锋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王荣祥、王玉锋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11月26日,王荣祥与我行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王荣祥因转贷需要向我行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11月26日起至2009年11月10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2.987%。实际借款期限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不按期归还,愿按照借款合同条例规定接受罚息50%,王玉锋在借款合同上签名,自愿为王荣祥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及贷款方实现债权所垫付的一切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王荣祥于2012年6月19日立据向我行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09年11月10日。借款到期后,王荣祥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王玉锋亦未履行保证义务。为此诉至法院。被告王荣祥辩称:我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但现经济困难,无力归还。被告王玉锋辩称:我对担保事实没有异议,借款应由借款人归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关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08年11月26日,王荣祥作为借款人、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海农商行)作为贷款人、王玉锋作为担保人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人王荣祥因转贷之需向贷款人申请贷款2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11月26日起至2009年11月10日止,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2.987%,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利率不变。实际借款期限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不按期归还,愿按照借款合同条例规定接受罚息50%,王玉锋在借款合同上签名,自愿为王荣祥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每期还款日起二年,分期偿还的,保证期间为每笔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合同签订后,王荣祥于200811月26日立据向黄海农商行借取了20000元,该借据上载明:借款到期日为2009年11月10日,借款月利率为10.8225‰,借款用途为转贷,结息方式为到期日结息。借款到期后,王荣祥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王玉锋亦未履行担保义务。2011年8月26日、2013年8月6日、2015年8月5日盐城农商行向王荣祥发出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要求王荣祥立即履行还款义务。盐城农商行向王玉锋发出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要求王玉锋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连带担保责任;2010年4月30日、2012年3月23日、2014年3月4日、2015年12月25日盐城农商行向王玉锋发出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要求王玉锋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连带担保责任。上列七份通知书的邮寄送达经盐城市盐都公证处公证。王荣祥、王玉峰接到通知书后,未还款,为此盐城农商行遂诉至本院。另查明,黄海农商行于2015年2月13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盐城监管分局批准、工商部门登记更名为盐城农商行。本院认为,盐城农商行与王荣祥、王玉锋签订的借款暨保证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王荣祥借款后未按约期还款付息,应负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王玉锋自愿为王荣祥借款作连带担保,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盐城农商行要求王荣祥归还借款本息、王玉锋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荣祥归还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元,并承担借款约定利息(自2008年11月26日起至2009年11月10日止按月利率10.8225‰计算;自2009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6.23‰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被告王玉锋对被告王荣祥所欠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王荣祥、王玉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梦萦人民陪审员  陈祝法人民陪审员  朱传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 力附录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