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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田洪水与夏火明、夏智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洪水,夏火明,夏智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1151号原告:田洪水,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委托代理人:张国,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夏火明,男,汉族,住武穴市。被告:夏智勇,男,汉族,住武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洪水诉被告夏火明、夏智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洪水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洪水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洪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田洪水负担。审 判 长  张树槐审 判 员  王怀军人民陪审员  吴新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阮新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