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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5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与李薇、李书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李薇,李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5执39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兴安县兴安镇秦皇路7号。。被执行人李薇,女,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李书林,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清风路春江苑小区A12栋2-2号。。本院在执行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与李薇、李书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剑代理审判员  李夷平代理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冬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