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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4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王某甲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4214号原告孟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孟凡强,系原告之子。委托代理人:宋洁婷,系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男,汉族。被告王某乙,男,汉族。被告王某丙,男,汉族。被告王某丁,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孟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蓓欣代理审判员  杨 冉人民陪审员  马成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