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4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王某甲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4214号原告孟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孟凡强,系原告之子。委托代理人:宋洁婷,系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男,汉族。被告王某乙,男,汉族。被告王某丙,男,汉族。被告王某丁,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孟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蓓欣代理审判员 杨 冉人民陪审员 马成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