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民初24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大丰市美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建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丰市美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建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2418号原告:大丰市美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南路恒生南苑3号楼301室。法定代表人:蒋桂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强、陈应松,该公司职员。被告:何建成,男,196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原告大丰市美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建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因被告何建成已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据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丰市美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丰市美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丰市美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一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