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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11执25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江苏宝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宿迁市宝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军梅、孟磊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11执253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宝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宿迁市宝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国际花园1#楼底商101-3。法定代表人朱泗翔,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军梅,女,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孟磊,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伍秀芳,女,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本院在执行江苏宝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军梅、孟磊、伍秀芳追偿权纠纷即(2016)苏1311执2533号案中,依法查询了陈军梅、孟磊、伍秀芳的车辆、房产、存款等财产情况,查明有登记在陈军梅名下的牌号为苏N×××××除了,并于2016年10月17日向宿迁市车辆管理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该车辆,因申请执行人暂未提供该车辆的具体下落,故无法对该车辆采取进一步的评估、拍卖强制措施,其他财产暂时没有发现。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程序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馗执行员 陈院伟执行员 张叶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