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2民初4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冲华与苏显良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冲华,苏显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4289号原告:张冲华,女,1970年3月17日,住浙江省平湖市。被告:苏显良,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张冲华与被告苏显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张冲华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冲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冲华负担。审判员 丁喜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