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30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克东县支行与姜士宝、孙玉平、孙显波、马玉秋、孙显忠、孙玉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姜士宝,孙玉平,孙显波,马玉秋,孙显忠,孙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30执29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姜士宝,男,1969年4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孙玉平,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孙显波,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马玉秋,女,1979年3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孙显忠,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孙玉兰,女,1969年8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克东县支行与姜士宝、孙玉平、孙显波、马玉秋、孙显忠、孙玉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巍审判员 汤德忠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