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9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周映华与曹建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映华,曹建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9697号原告:周映华。被告:曹建冬。原告周映华与被告曹建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周映华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映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映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冒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李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