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82民初9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周映华与曹建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映华,曹建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9697号原告:周映华。被告:曹建冬。原告周映华与被告曹建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周映华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映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映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冒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李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