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3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邓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2016民辖终323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邓小联,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郑文锦,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飞虎,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40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某上诉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在深圳市福田区工作、恋爱、结婚,且结婚证也是在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领取。上诉人的户口也是刚刚迁入广州市番禺区,故认为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婚姻登记地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锦霞审判员 林 萍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丽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