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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4执19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唐瑞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瑞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1902号被执行人唐瑞荣,××,农民。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924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唐瑞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唐瑞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金年、吴洪虹、倪同云各项损失合计552388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唐瑞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金年各项损失合计21461.2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赔偿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也无房产、车辆信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24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文涛审 判 员  刘必胜代理审判员  杜德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振洋 搜索“”